一男子約朋友打高爾夫,致其造成十級傷殘!責任在誰?
閱讀提示: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,那些曾經被稱為貴族精英運動的高爾夫球越來越普及。人們在享受高爾夫這項運動帶來樂趣的同時,與之相關的風險容易忽視,諸如“被球擊中”、“從球車上摔落”等事件時有發(fā)生。那么在事故發(fā)生之后,相關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,本文以一則案例為大家介紹。
前提摘要:一男子邀請朋友打高爾夫,從球車上摔下后造成十級傷殘,本文用一則案例從法律的角度來對該類事件做詳細分析!

裁判要旨: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基本案情:
一、2020年7月24日,楊某在王某的邀請下,共同前往美蘭湖康體公司經營的球場打高爾夫球,美蘭湖康體公司指定兩名球童為楊某和王某提供服務,在打完一桿前往下一桿途中,王某駕駛高爾夫球車,楊某坐在副駕駛座處,球童站在高爾夫球車后座,在下橋經過陡坡時,因王某操作不慎,導致楊某被甩出球車受傷。受傷后楊某住院治療26天,共花費各項醫(yī)療開支共46767元。
二、楊某的傷情經上海XX有限公司兩次鑒定 ,鑒定意見為:楊某之傷評定為十級傷殘,傷后一期休息150日,護理90日,營養(yǎng)90日;今后若行二期治療,則休息30日,護理15日,營養(yǎng)15日。兩次鑒定費共花了7290元。
三、隨后楊某以王某和美蘭湖康體公司為被告,要求被告王某、美蘭湖康體公司共同賠償醫(yī)療費43,411.80元、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(20元/日×26日)、營養(yǎng)費5,250元(50元/日×105日)、護理費8,920元(100元/日×26日+80元/日×79日)、誤工費126,000元(21,000元/月×6月)、殘疾賠償金144,464元(72,232元/年×20年×10%)、精神損害撫慰金5,000元、交通費500元、殘疾輔助器具756元、衣物損500元、鑒定費2,850元、律師費5,000元。
四、一審法院做出判決:1、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醫(yī)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交通費、殘疾輔助器具、衣物損、鑒定費、律師費合計223,811.80元;
2、被告上海美蘭湖康體文化發(fā)展有限公司在被告王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項規(guī)定的應付款義務時,在44,762.36元的范圍內向原告楊某承擔賠償責任;
裁判理由:本案中,王某駕駛高爾夫球車,未盡到安全、謹慎駕駛的義務,導致乘坐人即楊某被甩出球車受傷,王某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;美蘭湖康體公司作為高爾夫球場的管理者,其提供的球童應當是經過培訓的人員,對球場上可能發(fā)生的或者即將發(fā)生的安全隱患有預見能力,并予以即時阻止,顯然球童對于王某駕駛球車能力的判斷,指示行車路線安全性方面等有欠缺,美蘭湖康體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。綜上,對于楊某合理損失,本院確定由王某賠償責任,美蘭湖康體公司承擔上述損失20%的補充責任。
案件來源:(2021)滬0113民初15064號
實務總結:
我國的《民法典》侵權責任編賦予了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,以保障進入場所及參加活動的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。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,要從法定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、合同約定以及“善良管理人”應當注意的標準等方面衡量:
1、對于本案中的高爾夫球會來說,要做到安全保障義務,具體來說大致包括以下幾點:1)球員在擊球的過程中,球童對于現(xiàn)場的人員要做到安全提醒和告知義務;2)關于球車的使用問題,首先要保證提供的車輛的各項性能是安全的和正常的,同時要做好定期維修和保養(yǎng)的記錄工作,保留好每輛球車的產品合格證書等資料備查,其次球童需要經過嚴格的駕駛培訓和考試才能駕駛球車,最后對于球員駕車的情況,球童要時刻提醒球員在彎道或者上下坡的路段減速慢行,如果有條件可以在球車必要的位置加裝安全防護欄。
2、對于駕駛者來說,首先對于自己的駕駛技術和球車的性能要有充分的認識,同時對于球場的道路和周邊環(huán)境要比較熟悉;其次要遵守高爾夫球場的相關規(guī)則,聽從球童的勸導,做到謹慎駕駛。
3、一旦發(fā)生了類似于本案的事故,要第一時間采取救助措施,比如撥打急救電話或緊急送醫(yī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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